根据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加强科学、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面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家出国留学工作选派方针和年度选派计划,决定于1998年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在全国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2000名。凡符合《199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
一、资助计划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有国家公费、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形式;
2、留学人员的类别为: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各类留学人员数额为:高级访问学者400人,访问学者/进修人员1350人,研究生250人。
3、留学学科比例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医学科学和农、林牧科学80%;人文、社会科学和经济、管理科学20%。
4、派出国别比例为:欧洲、北美和大洋洲75%;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25%。申请者拟留学、研修的学科、专业应是拟去国家的强项。为方便申请者对留学国别的选择,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汇编了《有关国家的主要教育、科研单位及学科专业简介》,介绍部分中小国家主要教育、科研单位及强项学科、专业和科研方向等情况(申请者可向以下第四条第2款所述的“受理机构”查询)。
5、凡申请或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安排享受与国外互换或项目奖学金的人员,应符合有关奖学金对专业、语言、年龄等条件的要求。
6、资助计划中,对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安排专项资助名额,以保证这些地区人才培养的需要。
二、申请者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外语合格。达到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外语水平标准或同一语种外语专业本科毕业,或近10年内曾在同一语言国家留学一年以上。
(4)身心健康。
2、类别条件:
(1)高级访问学者:
应是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干企业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及列入带头人梯队的后备人员,或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并确有需要到国外进行高层次研究的人员,应有针对性很强的研究项目和课题,有明确的、高水平的国外合作对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5岁。在国内教学、科研、管理和生产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如近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攻关成果奖,有突出的科研技术成果和高水平的专著,或在国内外一级刊物上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有重大的科技发明创造、或在生产、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等),年龄在45岁以下者,优先选拔。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应是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内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确有必要出国培养的教学、科研、技术、管理人员。
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人员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学历人员一般应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已获硕士以上学位者,优先选拔。
部分从事非通用外语语言学习、地区问题或某些特定专业研究的人员,可以是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毕业后已工作二年以上人员(主要通过与有关国家互换奖学金或双边协议派出),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部分奖学金项目要求申请人年龄在35岁以下)。
(3)研究生
根据双边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项目或其它合作项目的形式选派,具体条件与选派办法另行通知项目单位,不受理个人申请。
三、资助内容
1、高级访问学者:
(1)资助期限根据需要一般为三个月或半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学术活动补贴费。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1)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2)资助包括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
(3)享受互换或项目奖学金人员的留学期限、派出时间及资助情况根据该项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3、研究生:
资助期限、派出时间及资助内容根据有关合作项目奖学金的具体规定确定。
四、申请
1、凡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
2、申请者的材料由受留学基金委委托的国家出国留学基金申请受理机构(简称“受理机构”)受理。为方便留学申请者,留学基金委在全国委托99个受理机构接受咨询、办理领购申请表、进行初审等事宜。各申请者如需了解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请注意当地有关报刊等新闻媒介咨询,或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高教、教育厅)的外事主管部门询问。
3、自1998年2月20日起,各受理机构将提供有关咨询、《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并受理申请。
4、申请者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并按《申请表》中的要求提交各种附件,主要附件包括:
(1)本人所属单位(大学和局级以上的科研院所、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等单位)出具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和盖有公章的《单位推荐意见表》。
(2)两份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学者本人出具并署名的推荐信。
5、申请者向受理机构缴验名种材料一式五份(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各受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向申请者另要求一套复印件备查。
6、受理机构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4月30日。
7、申请者交申请手续费100元(其中20元为购置表格、资料费),经初审合格后,另交评审费200元。
五、评审和录取
1、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表格填写是否真实、工整、准确、完整等;申请者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条件等。
2、经初审合格的材料,由受理机构于1998年5月10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对初审合格者的材料组织同行专家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留学基金委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后确定初步录取人员名单,报国家教委批准。
4、留学基金委于1998年8月公布录取人员名单并通过各受理机构向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及《出国留学人员须知》等。
5、录取人员的出国留学资格自录取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期限未能出国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六、签约派出
1、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必须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的义务。
2、被录取的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事宜。协议书明确规定接受资助者的有关权利和义务,包括不延长留学期限、按期回国工作至少二年等内容。
3、为保证签约的履行和对协议的监督,留学人员应有两名具有经济能力的经济保证人。
4、根据协议书的要求,被录取的留学人员应按留学基金委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交存保证金事项。保证金金额根据留学人员单位所在地区、留学人员派出的类别、留学期限和前往留学的国别确定,金额标准一至四万元不等。出国期限为三个月的留学人员免交保证金。
5、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并按规定履行义务,经留学基金委确认其有关材料后,其出国前所交存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留学人员本人。
6、如留学人员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书的其它约定,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对按规定须赔偿全部留学费用的人员,其出国前所交保证金不再退还本人;同时,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须另赔偿和支付全部资助费用的不足部分和违约金,如不按规定赔偿,本人或其经济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七、其他
1、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的留学人员,其在原单位的工资、待遇等事宜,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的有关管理规定及留学人员所在部门、地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2、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科研资助的留学人员,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完成研究项目或取得科研成果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